外贸OEM订单中,商标侵权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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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从事家居用品出口的外贸公司,去年接到一笔来自南美客户的订单,要求在其生产的厨房用具上标注客户指定的商标。公司按照惯例完成了生产,货物在目的港却被海关扣押,理由是商标侵权。更棘手的是,国内的权利人随即在国内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这家外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场景,在OEM(贴牌加工)业务中并不罕见。问题的核心在于:当加工方按照境外委托方的要求使用商标时,侵权责任究竟落在谁身上?

OEM加工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OEM加工中,国内加工方在商品上贴附境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这一“贴附”行为在物理上构成“使用”。即便商品最终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仍认为,加工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受我国商标法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案中明确指出,OEM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并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双重判断

并非所有OEM加工行为都必然构成侵权。法院通常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查:第一,加工方贴附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如果境外委托方在目的国拥有该商标的合法权利,且加工方能够提供完整的授权链条,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从而排除侵权。第二,如果加工方无法提供有效授权,或者该商标在国内已有在先权利人,则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国内某公司注册了“A”商标,一家外贸公司却为境外客户加工带有“A”商标的服装并出口,即使该境外客户在进口国拥有“A”商标,国内加工方的行为仍可能因侵犯国内在先商标权而被追究责任。

加工方的注意义务与抗辩路径

外贸公司不能以“只是按客户要求生产”为由免责。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会重点考察加工方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具体而言,加工方应当:

  • 核查商标权属:要求境外委托方提供其在目的国及我国境内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文件,确认其对该商标拥有合法权利。
  • 检索国内在先权利: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检索该商标在国内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尤其是在加工商品所属的类别上。
  • 保留书面证据:与委托方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免责条款,并保存授权书、商标证复印件、邮件往来等全套文件。

若加工方已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仍被卷入侵权诉讼,可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即证明自己不知道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但需注意,合法来源抗辩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也就是说,货物仍可能被没收或销毁。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节点

实务中,外贸公司最容易忽视的是“样品确认”阶段的风险。很多侵权争议始于打样阶段——加工方将贴有客户商标的样品寄给境外客户确认,样品在运输过程中被国内海关或权利人以“侵权嫌疑”拦截。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虽小,但一旦被扣,会直接影响后续订单的执行,甚至引发权利人的批量诉讼。因此,建议在打样阶段就完成商标检索,并将样品上使用的商标提前向海关进行“补充说明”备案,以降低拦截风险。

OEM业务的核心在于“授权”与“使用”之间的法律平衡。加工方无法控制境外委托方的商标注册情况,但可以通过主动核查、保留证据和合同约定来转移风险。每一次贴牌生产,都不只是完成订单,更是一次对知识产权合规能力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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