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做厨房小家电的外贸公司,去年接了一张来自中东的订单。客户提供了完整的商标图样和包装设计,要求工厂按样生产并直接出口。货到目的港后,一家欧洲品牌公司向该外贸公司发来律师函,声称该商标与其在欧盟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很委屈:商标是客户给的,产品又不在国内卖,我凭什么承担责任?
这个场景在外贸实务中并不少见。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模式下,国内工厂仅负责生产,不参与品牌运营,但一旦涉及商标侵权,工厂往往首当其冲成为被告。问题的核心在于:OEM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7条的适用边界
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包括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等环节。在OEM场景中,工厂将商标印制在产品上并完成生产,这一行为在物理层面已经构成了“使用”。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 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如果客户的商标在目的国已合法注册,且国内工厂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至该目的国,不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部分法院认为不构成对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混淆可能性: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消费者无法接触到该产品,因此不会产生市场混淆。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返销回中国,或在中国境内有中转、仓储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销售”或“许诺销售”。
- 主观过错:工厂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工厂明知或应知客户提供的商标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仍然继续生产,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真实案例:OEM工厂为何被判赔50万元?
202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OEM商标侵权案。一家广东服装加工厂接受美国客户订单,生产标有“STAR”商标的T恤,全部出口美国。而“STAR”商标在中国已被另一家国内企业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国内商标权人发现后,起诉该加工厂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加工厂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理由有三:第一,加工厂在承接订单时,未核查客户是否拥有“STAR”商标在中国或目的国的合法权利证明;第二,该商标在中国已有较高知名度,加工厂作为专业生产商,应当知晓;第三,产品虽出口美国,但加工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制的“制造”行为。这个判决说明,“全部出口”并不天然构成免责理由,工厂的注意义务是核心。
实务操作建议:OEM订单的商标风险防控清单
作为外贸企业,在承接OEM订单时,建议从以下四个维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1. 权利核查前置
要求客户提供其在目的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通过目的国官方商标数据库(如美国USPTO、欧盟EUIPO)进行交叉验证。同时,在中国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是否已被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
2. 合同条款明确责任
在加工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客户书面承诺其提供的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并约定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客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工厂的诉讼费、律师费及赔偿金。
3. 保留完整证据链
保存客户订单、商标授权书、目的国商标注册证、合同、报关单等全套文件。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可以证明工厂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4. 警惕返销风险
如果客户要求将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如亚马逊、速卖通)销售,或要求在中国境内仓储后再出口,风险会显著升高。此时应要求客户提供中国商标注册证或出具不侵犯中国商标权的法律意见书。
回到开头的案例。那家外贸公司最终在律师协助下,向客户索取了目的国商标注册证,并证明其商标在中东国家合法有效。同时,工厂保留了完整的合同和订单记录。法院认定工厂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决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客户自行处理与欧洲品牌方的纠纷。这个结果并非必然,而是建立在充分证据和合规操作的基础上。
OEM不是侵权避风港。每一件产品上的商标,都意味着法律责任的起点。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与其事后应对律师函,不如在接单时多花十分钟做一次商标核查。这十分钟,可能为你省下数十万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