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做厨房小家电的工厂,接了一笔来自欧洲客户的OEM订单,客户提供了产品设计图纸和专利信息,要求工厂按图生产并在产品上标注客户的品牌。工厂按照流程完成了生产,货物在出口报关时被海关扣留,原因是产品侵犯了国内一家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工厂负责人拿到通知时一脸茫然——产品是客户设计的,品牌是客户的,市场也是客户的,自己只是负责生产,怎么就成了侵权方?这个场景在OEM(贴牌加工)业务中并不罕见,而且答案往往比表面看起来复杂。
OEM侵权认定的核心:制造行为的边界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在OEM场景下,核心问题在于谁在实施“制造”行为。工厂是实际的生产者,客户提供了技术方案和品牌标识,但工厂完成了从原料到成品的转化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接受委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完成产品制造,并将产品交付给委托方,接受委托方即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这意味着,即使产品最终流向国外市场,工厂在中国境内的生产行为已经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一家浙江的电子配件工厂,承接了美国客户的OEM订单,产品是一种带有特定卡扣结构的连接器。客户提供了完整的图纸,并承诺该设计在美国已经申请了专利,在中国不构成侵权风险。工厂生产了10万件后,被一家国内公司依据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工厂只是按照图纸生产,但其作为实际制造者,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虽然不高,但工厂因此无法继续出口该批货物,订单违约损失远超赔偿额。
委托方提供技术方案,能否免除工厂的责任
不少工厂认为,只要客户提供了专利授权证明或者保证不侵权的书面承诺,自己就可以免责。这个认识存在重大偏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但这一抗辩适用于销售者和使用者,不适用于制造者。一旦被认定为制造者,工厂不能以“我不知道”或“客户说的”来免除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工厂的注意义务程度,包括是否核查了客户提供的专利文件、是否对产品设计进行了初步检索、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保证条款。
当然,工厂并非完全没有救济途径。如果工厂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比如要求客户提供了在中国进行的专利检索报告,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客户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那么法院在判定赔偿责任时可能会酌情减轻工厂的份额。但这种减轻不等于免责,工厂仍然需要先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再依据合同向客户追偿。客户如果在海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追偿往往是一纸空文。
在OEM业务中,最稳妥的做法是工厂在接单前主动对产品设计在中国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尤其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类专利授权快、数量大,容易构成侵权风险。如果检索结果显示存在高风险的在先专利,应当要求客户修改设计,或者由客户出具不侵权评估意见。
OEM订单的法律风险往往隐藏在“我只是代工”的惯性认知里。工厂需要意识到,生产行为发生在中国的土地上,就受中国专利法的约束。客户的设计图纸和品牌标识并不能成为免责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