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秋天,一家位于浙江的服装代工厂接到了一笔来自欧洲客户的订单,要求生产一批印有特定图案的T恤。工厂按照客户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了生产,却在出口报关时被海关以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为由扣押。工厂负责人感到困惑:我只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产品也不在中国市场销售,为什么会被扣货?这其实涉及OEM(原始设备制造商)加工中一个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点——侵权责任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OEM场景中,加工方在境内生产、贴附标识的行为,即便产品全部出口,也可能被认定为“使用”行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PRETUL”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中明确:OEM加工方如果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合理审查义务”包括核实委托方是否拥有目标市场的商标权、是否获得授权许可等。
责任划分的核心:加工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OEM加工方是否承担责任,通常围绕三个维度展开:第一,加工方是否审查了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文件;第二,加工方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贴牌标识与境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第三,加工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避让措施。例如,在2021年广东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电子代工厂因未核查委托方的商标权利状况,被判决与委托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地在欧洲,但该商标在中国已被第三方在先注册,加工方未进行任何检索就直接生产,被认定存在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委托方提供了看似完整的授权文件,加工方仍需核实文件的有效性和地域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加工方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不知道”的举证门槛很高,通常需要加工方提供完整的审查记录、商标检索报告以及委托方的权利证明文件。
实务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对于从事OEM加工的外贸企业,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委托方承诺其提供的设计、标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并约定侵权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这只是事后追偿的保障,更重要的前置措施是:在接单前,对贴牌标识在中国及目标市场的商标注册情况进行检索。例如,使用中国商标网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全球品牌数据库进行查询,确认不存在冲突的在先权利。
此外,加工方应建立内部审查流程,保留所有沟通记录、授权文件副本和检索报告。一旦海关或权利人提出异议,这些文件可以作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初步证据。2022年,一家深圳的电子加工企业因保留了完整的邮件往来和商标检索截图,在海关调查中成功证明了自身无过错,最终货物被放行,且未被处以罚款。
OEM加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并非不可控,关键在于将审查义务嵌入到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从接单到生产,再到出口,每一步的合规操作都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建议企业法务或负责人仔细研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