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收到律师函:OEM出口产品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的外贸公司,最近收到一封来自欧洲某品牌的律师函,指控其承接的贴牌加工订单涉嫌商标侵权。这类场景在外贸领域并不罕见。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模式下的商标侵权判断,一直是跨境贸易中的高频争议点。今天,我们就从实务角度拆解这个法律问题。

OEM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但OEM加工中,国内加工方仅按照境外委托方要求生产产品,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境内销售。此时,加工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8号案中明确:“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意味着,若OEM产品仅用于出口,且委托方在境外拥有合法商标权,加工方通常不构成侵权。

例外情形:当委托方商标权存在瑕疵

实务中,风险往往出现在委托方在境外无商标权或商标权不稳定时。例如,某国内加工厂接受美国客户订单,生产印有客户提供商标的电子产品。但该商标在中国已被另一企业注册。此时,即便产品全部出口,国内商标权人仍可能主张侵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委托方是否在目的国拥有有效商标权?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若加工方明知或应知委托方无权使用该商标,仍进行生产,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抗辩路径:合法来源与合理审查

加工方如何降低风险?首先,签订OEM合同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在目的国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并保留副本。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证条款,一旦发生纠纷,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已收到律师函,加工方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即证明自己不知道侵权,且能提供委托方的商标权证明。但需注意,该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在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证明:加工方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未经许可;且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而加工方则需举证:产品全部出口;委托方在境外拥有合法商标权;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例如,提供出口报关单、委托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往来邮件等。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证据,判断加工方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OEM侵权判断并非一刀切。核心在于:加工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外贸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流程,从合同审查、证据留存到纠纷应对,形成闭环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跨境贸易中有效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实际使用人能够证明其使用行为属于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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