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周接到一位做家居用品的客户的咨询:他在亚马逊美国站销售的一款台灯,被一位国内权利人投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对方选择的起诉法院是权利人所在地——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客户很困惑:自己的公司注册在浙江,店铺运营主体也在浙江,为什么广东的法院能受理这个案子?这类问题,在跨境电商领域正变得越来越普遍,核心争议点其实就四个字——管辖连接点。
第一步:先看《民事诉讼法》的基础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很清楚,就是浙江。但专利权人绕开浙江,去广东起诉,依据的是“侵权行为地”。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往往是产品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发生的地点。如果是纯粹的线上销售,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都有可能被主张为实施地。
第二步:互联网销售场景下的“收货地”裁判分歧
对于跨境电商这类通过网络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一个争议点:消费者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赞同,那么在亚马逊上卖产品,全国乃至全球的消费者都能下单购买,理论上每一个收货地都能成为管辖法院。这在2010年前后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出现过大量类似案例。但专利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明确限定:仅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买家收货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前提是该地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其他实质性关联。
第三步:具体到跨境电商,关键在于“境内展示+订单来源”
回到客户的案子。他的台灯产品详情页、定价、库存全部指向美国消费者。订单来源和收货地址均在境外。这种情况下,国内法院能否仅仅因为网站内容可以境内访问,就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在国内?司法实践的趋势偏向否定。例如,(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24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主要面向境外,且产品本身没有在国内公开发售、未进入境内消费市场,境内收货地的标准就不能机械套用。此时应回归到: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侵权产品生产地(有实物时)作为管辖依据。
实操应对:客户可以怎么办?
面对原告选择的不利的管辖法院,客户可以分三步处理:
第一,检查送达材料。如果广东法院已立案并寄送应诉材料,客户在15天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重点提交的证据包括:后台数据(展示地域限制、无法设置中国收货地址)、销售记录(近6个月内无境内订单)、产品描述语言(完全使用英语,符合美国商标标签规范)。第二,引用的依据。需主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店铺对国内消费者没有真实成交可能性。产品页面内容属于境外许诺销售,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许诺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的不受中国专利权效力控制。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不在广东,侵权结果发生地也缺乏实质性关联。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浙江被告住所地法院。第三,做好保全策略。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建议同步检索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看是否有对比设计可以用于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方权利要求本身存在缺陷,可以釜底抽薪。
一句话总结电商平台的专利战:平台不分地域,法律保护却严格取决于行为地。跨境电商企业在收到投诉或诉状时,别急着看侵权是否成立,先判断程序上法院有没有权力管这件事。若管辖权存在突破点,主动异议加上外部渠道配合,局面常常能转危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