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收到的律师函里,那些看似“合理”的贴牌加工真的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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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服装代工厂在广交会上接到了欧洲买家的询盘,对方要求贴牌生产一款外套,样品上的商标清晰可见。工厂老板反复确认:商标是买家提供的,订单只负责加工,不负责销售。这种场景在外贸领域司空见惯,但法律风险往往就藏在这些“常规操作”里。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举了六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销售”与“生产”被单独区分。根据该条文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这里的“使用”包含制造、加工、组装等生产环节。在涉外定牌加工(OEM)关系中,即便加工方不负责市场销售,只要实际参与了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的制造,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主体。

以第25类服装为例,商标注册按商品分类表进行,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商标覆盖服装、鞋帽等具体品项。如果买家提供的商标与国内已注册的第25类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且产品类别完全落入保护范围,那么加工行为将直接触发侵权认定。实践中,不少外贸企业曾因“对方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而放松警惕,但此“证”可能是外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不自动获得中国境内的保护效力。

2015年的“PRETUL”案曾引发行业讨论:某西班牙公司委托中国工厂生产带“PRETUL”标识的锁具,该商标已被国内企业注册。法院最终认定OEM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包括产品全部出口、未进入国内流通环节等。然而这个“出口不侵权”的观点在2019年的“HONDA”案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纠正——法院明确指出,加工制造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应因产品全部出口而豁免。

判断标准的核心变化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取决于产品最终流向哪里,而是看加工方在境内是否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侵权认定分为两步:第一步判断“是否使用”,第二步判断“是否获得授权”。只要加工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且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有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抗辩路径,外贸企业不能仅凭“买家提供了商标”这一事实主张善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以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但这个条款主要适用于销售环节,而非生产环节。加工方需要证明:已合理核查买家在目的国的商标注册状况;合同明确约定由买家承担知识产权保证责任;并保留所有订单文件、商标使用授权书、买家注册证明副本等证据。

实务中有一种更稳妥的做法:在OEM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买家书面承诺其商标在目的国享有合法权利,并同意如果发生侵权纠纷,由买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在订单执行前,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国内同类商标进行检索,确认目标类别第25类或相关类别的注册情况。

展会场景下同样需要警惕。参加广交会或国外展会时,如果展示的产品属于OEM订单,建议在展位显著位置标注“客户委托制造”的声明,并随时准备出示授权文件。海关查验也是常见环节,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出口商品涉嫌侵权会被依申请扣留。一旦货物被扣,加工方不仅要面临货值损失,还可能被追究行政罚款。

再回到那个服装代工厂的例子:如果买家提供的“外套”上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某知名品牌在25类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哪怕订单只做一万件,哪怕全部出口欧洲,加工方在境内车间的每一次缝纫、每一道印花,都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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