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OEM订单中,贴牌加工方如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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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一家浙江的纺织工厂负责人李总找到我,语气里满是焦虑。他的工厂承接了一笔来自欧洲客户的OEM订单,生产一批印有客户指定商标的服装,货物准备从宁波港出运。然而,就在报关前,他突然收到国内一家知名服装品牌的律师函,指控他侵犯商标权,要求停止发货并赔偿损失。李总反复确认:客户在欧盟确实注册了该商标,为什么我的加工行为会构成侵权?

这并非个例。在跨境贴牌加工(OEM)场景下,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其中列举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OEM加工方而言,最容易触发的是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问题在于,加工方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受托生产”,产品全部出口,不进入中国市场,为何仍会踩线?

“涉外定牌加工”的法律定性演变

司法实践中,对OEM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早期,部分法院认为,加工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流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近五年的裁判趋势明显收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HONDA案”中明确指出:定牌加工的产品虽然用于出口,但加工行为本身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仍可能构成侵权。这一裁判逻辑确立了“使用行为独立于市场流通”的判断标准。

具体而言,加工方在境内完成贴附商标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商标法上的“使用”。即使产品最终全部离境,该行为本身依然落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控制范围。如果加工方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那么除非获得国内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李总的案子中,欧洲客户的商标虽然在欧盟有效,但在中国并没有获得注册。而国内那家服装品牌的商标早已在中国注册,覆盖的商品类别恰好是“服装(第25类)”。按照现行法律,境外商标权不能对抗境内注册商标权。除非欧洲客户能够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属于“在先使用”或构成“驰名商标”的特殊情形,否则加工方无法以“客户在境外有商标权”作为抗辩理由。

加工方必须建立的三大防御机制

面对这种法律风险,OEM加工企业不能仅仅依赖客户的承诺或订单条款,而应当建立一套可操作的防御流程。以下三点是实务中必须做到的:

第一,商标权属核查前置化。在接单阶段,要求客户提供目标出口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同步委托国内代理机构进行中国商标的检索。重点核查:该商标是否已被他人在中国同类商品上注册?如果是,则必须要求客户出具中国权利人的授权书,或者更换商标标识。核查时间节点建议控制在订单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

第二,保留完整的委托证据链。即使核查无误,也要与客户签订书面OEM合同,明确约定:客户保证其提供的商标在中国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商标侵权引发的全部损失。同时,保存好客户的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订单往来邮件、样品确认记录等。这些材料在未来可能成为“合法来源抗辩”的关键证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条款针对“销售者”,但加工方若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在裁量侵权赔偿时会酌情减轻责任。

第三,建立侵权预警的快速响应机制。一旦收到律师函或法院通知,切勿私自联系对方或擅自销毁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停止发货,封存样品和生产记录,同时通知客户和委托的知识产权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内部事实梳理,72小时内给出初步法律意见。时间窗口越短,谈判和止损的空间越大。

回到李总的案例,经过检索发现,欧洲客户的商标在中国第25类上确实已被他人在先注册。我们建议的策略是:一方面与国内权利人协商,争取获得临时授权或支付合理许可费;另一方面,与欧洲客户沟通,要求其更换商标或修改设计。最终,李总与国内权利人达成了一年的许可协议,货物得以顺利出运。这笔许可费用虽然增加了成本,但避免了数十万货值的货物被海关扣押的风险。

跨境OEM从来不只是生产和物流的问题,它首先是法律合规的问题。加工方需要意识到,贴牌这个动作本身,就是在中国境内行使商标法的权利边界。提前一步做权利核查,比事后应对侵权诉讼要经济得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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