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从事小家电出口的贸易公司,去年接了一笔来自南美的订单。客户要求在产品上标注其当地品牌,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贸易公司按照惯例组织生产、报关出口。货到目的港后,却被当地海关扣押,原因是该商标在南美已被另一家公司提前注册。客户失联,货物滞留,贸易公司面临高额滞港费与可能的侵权赔偿。这类场景在外贸实务中并不少见。OEM(原始设备制造)中的商标侵权风险,核心在于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权利是否覆盖目标市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在OEM场景中,国内加工方虽未直接销售,但“生产”行为本身即构成“使用”。司法实践中,如果加工方无法证明委托方在出口目的国享有合法商标权,或无法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已获得合法授权,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PRETUL”案(2015)中曾明确,OEM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判断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近年裁判趋势更趋严格,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加工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加工方应当审查哪些文件?不是一张注册证复印件就够了。需要核实的至少包括:委托方在出口目的国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商标权利人与委托方名称一致、注册商品类别与实际生产产品对应、商标注册仍在有效期内。如果委托方是商标的被许可人,还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实务中,我曾遇到一家电子企业,审查了委托方提供的美国商标注册证,但未注意该商标仅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而实际生产的是第11类(照明设备),最终在美国海关被拦截。商品类别错位,是OEM侵权的高频陷阱。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是中国境内的商标权冲突。假设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中国境内已被第三方注册,即便产品全部出口,加工方的生产行为仍可能构成对国内商标权人的侵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生产行为本身,只要发生在境内,就属于商标法管辖范围。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加工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香港商标进行贴牌生产,产品全部出口中东,但因该商标在内地已被他人注册,法院最终判决加工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为了降低风险,建议外贸企业在承接OEM订单时,将商标权利审查纳入合同前置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保证其提供的商标在出口目的国及中国境内均享有合法权利,如因商标侵权导致加工方损失,委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保留商标权利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双方往来邮件、订单确认书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有助于证明加工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展会场景同样值得警惕。如果企业携带OEM产品参加境外展会,而产品上标注的商标在展会所在国存在权利冲突,可能当场遭遇执法行动。2023年德国法兰克福展上,多家中国企业因贴牌产品涉嫌侵犯当地商标权,被临时禁令扣押展品。这提醒我们,商标权利的审查范围不应仅限于生产地和出口目的国,还应覆盖展会举办地。
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事后补救,而是贯穿交易全过程的合规管理。从订单洽谈阶段的权属核查,到合同条款的风险分配,再到生产环节的标签管控,每一个节点都需要专业判断。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权利存在瑕疵时,加工方不应仅凭商业信任决定是否接单。一份看似简单的贴牌订单背后,可能隐藏着跨越多个法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