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收到律师函后,如何判断OEM订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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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主营小家电出口的贸易公司,最近收到一封来自国内某商标权人的律师函,指控其代工生产的电热水壶在境外销售时,使用了与对方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公司负责人非常困惑:我们只是按照国外客户的要求生产,产品全部出口到非洲,从未在国内销售过,这也会侵权吗?这个场景在外贸实务中并不罕见,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贴牌加工(OEM)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会落入国内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权行为。但对于OEM模式,司法实践曾长期存在分歧。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PRETUL”案(〔2014〕民提字第38号)中明确:OEM加工方仅将商标贴附于产品上,产品全部出口至委托方所在国,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该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这一判断的核心逻辑在于,商标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OEM产品在中国境内并未销售,国内消费者无从接触,自然不存在混淆可能。

判断OEM侵权与否的三个关键维度

第一,产品是否实际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如果OEM产品通过电商渠道、保税区转口、或部分内销的方式进入国内流通,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例如,某浙江鞋厂为国外客户代工运动鞋,客户要求额外生产200双用于国内“样品展示”,实际却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参见〔2020〕浙03民终123号判决)。

第二,委托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境外商标权。如果委托方在出口目的国对涉案商标拥有有效注册,且加工方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则侵权风险较低。反之,若委托方本身是“抢注者”,加工方可能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状态。如果国内商标权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OEM行为在理论上仍存在被诉风险。但如前所述,只要产品未进入国内流通,法院通常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0年《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制条款。实践中,部分国内主体专门抢注境外品牌在国内的商标,然后向OEM企业发起维权。对于这类情形,加工方可以主张对方构成恶意抢注,并申请宣告对方商标无效,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侵权风险。

实务操作建议:三步走防范OEM商标风险

第一步,签订OEM合同时明确知识产权条款。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在出口目的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书面承诺其商标权利合法有效,如因商标问题导致第三方索赔,由委托方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步,进行国内商标检索。在承接订单前,委托专业机构查询国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如果发现冲突,应评估对方商标的稳定性,必要时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

第三步,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委托方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加工合同、出口报关单、提单、销售记录等。一旦涉诉,这些证据是证明产品未进入国内流通的关键。

一个真实的案例是:2022年,深圳某电子公司为美国客户代工蓝牙耳机,产品全部出口至美国。国内一家公司以“TWS”商标(注册在第9类)为由起诉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然注册了“TWS”商标,但从未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且被告产品全部出口,未在中国市场销售,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案例说明,OEM企业只要规范操作,法律是能够提供明确保护的。

商标法保护的是市场秩序,而非静态的注册证书。对于外贸企业而言,理解“商标使用”的边界,比单纯查询商标注册号更为重要。当律师函送达时,不必惊慌,先厘清产品流向,再判断权利基础,最后依法抗辩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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