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中的使用证据,法院到底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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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贸公司突然收到平台下架通知,原因是其核心商标被他人提交了撤三申请。负责人翻出商标注册证,困惑地问:“商标我都注册了,凭什么还能被撤销?”这个场景里,关键不在于商标是否注册成功,而在于权利人能否证明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撤三制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一个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通知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无法提供或证据不被采信,商标将被撤销。这个程序的核心,不在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而在使用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使用证据的审查有明确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光有这个定义还不够。在一起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某外贸企业在第18类“皮包”上注册了商标,三年间只做了一笔出口订单,所有产品直接运往境外,没有任何国内销售记录。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构成使用,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翻了这一认定,理由是:产品全部出口,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环节,不符合“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要件。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判断标准——地域性。商标的使用证据必须能证明在国内市场发生的商业行为。海关报关单、出口合同只能证明产品出境,不能直接证明在国内市场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简单说,只有贴了商标的商品在国内被买卖、展示或广告推广,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同样是跨境电商场景,另一类常见问题是证据的时间连续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覆盖三年期限内的每个时间段。如果某年没有证据,就会导致时间断档,即使前后都有使用,法院仍可能认定“连续三年不使用”。对业务有淡旺季的行业来说,这是典型的雷区。商标注册人应当按季度或者半年度保留销售记录、发票、合同,确保每个自然年度内都有使用痕迹。

再从证据形式上看,法院优先采信的是公文书证和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自行打印的网页截图、缺乏发票对应的合同、没有付款记录的订单,这类“散装证据”证明力极低。在一起涉及第9类“电子秤”的撤三案件中,注册人提交了销售合同和送货单,但因合同未加盖公章、送货单无对方签字,法院以证据真实性存疑为由不予采纳。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将官网产品页面、电商平台交易记录通过公证机关固定下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撤三中的商品项目认定

还有一个容易踩坑的地方是商品项目的对应关系。商标注册证上列出的每一项商品都可能被单独针对。比如一个商标在第25类注册了“服装”“鞋”“帽”三个群组,如果三年中权利人只在“服装”上进行了使用,那“鞋”和“帽”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有的外贸公司业务范围稳定,只在固定品类上经营,却注册了多个群组进行防御,如果防御群组没有真实使用证据,撤三程序中很容易失守。应对策略是每三年检查一次防御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确实未使用,主动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比被动等待撤三更稳妥。

注册成功不等于高枕无忧。拿到注册证只是完成了权利公示,保持权利有效才是长期经营的基础。商标的管理不是存档证书就结束,而是需要配套的使用计划、证据留存制度和定期检视机制。一家持续经营的外贸企业,如果连一张贴了商标的国内发票都拿不出来,问题可能不在商标本身,而在业务流程中从未把商标当做一个需要被“用”的东西来对待。

商标权利的核心是使用,不是注册。一个被认定为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即使设计再独特,注册年份再久,也无法阻止被撤销的命运。对跨境电商从业者来说,保留每笔订单的销售截图、物流单据和平台数据,定期归档并做时间标记,是抵御撤三风险最基础也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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