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提了撤三,你的使用证据够不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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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贸公司去年收到商标局的通知,有人对他们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上的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公司负责人很困惑,说我们明明在用,一直在亚马逊上卖货,产品包装上也印着这个标识,怎么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了?我让他把使用证据拿给我看,翻完之后发现,问题出在证据的形式和关联性上。

“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制度: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收到撤三申请后,商标注册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这个“使用”,不是随便用一用就行,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明确的门槛。我经常跟客户讲,你觉得自己在用,和商标局认为你在用,中间隔着一整套证据规则。

以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群组(0901)为例,你卖的是智能手表,商标贴在手表包装上,这是使用。但如果你只是把商标印在公司网站上,没有实际的销售记录、合同、发票来证明商品已经投入市场,那这个证据的效力就大打折扣。商标局审查时会重点看三个维度:使用时间是否在撤三申请日之前的三年内、使用主体是否是注册人或其许可的被许可人、使用商品是否与核定商品一致。缺一个,证据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实务中,跨境电商卖家最容易栽跟头的地方有两个。第一,证据是电子截图,没有经过公证或者无法确认形成时间。比如你在亚马逊后台的产品上架截图,如果只给一张图片,没有显示上传日期,也没有对应的订单记录,审查员很难认定你“在指定期间内”有真实使用。第二,证据显示的商品类别和核定类别对不上。比如你注册在第25类“服装”上,实际卖的是“鞋”,虽然都属于第25类,但“鞋”是2507群组,“服装”是2501群组,群组不同,审查员很可能认定你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使用证据的范围,包括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单纯的商标许可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的证据,比如许可费支付凭证、被许可方实际销售的商品照片,通常不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不能是象征性的、零星的、为应付撤三而临时炮制的行为。

有一个真实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家做户外灯具的外贸企业,在第11类“照明器具”上注册了商标,被提撤三后,提交了产品目录、公司网站截图、几份出口订单的合同。审查员在审查后认为,产品目录和网站截图没有显示具体的商品实物上贴附商标的画面,出口订单的合同虽然写了商标名称,但合同上盖的是香港公司的章,与商标注册人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最终认定证据不充分,商标被撤销。这个案子后来走了复审,但撤销决定已经作出,企业不得不重新申请,而重新申请期间,竞争对手已经用同一个标识在同类商品上抢注了。

对于外贸和跨境电商从业者,我建议在日常经营中就做好使用证据的留存。每季度整理一次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拍摄时把产品、包装和商标放在一起,最好带上当天的报纸或者能显示时间的物品。所有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物流单据,只要涉及商标的,都扫描存档,电子版备份两份。如果你的商标是许可给子公司或者OEM工厂使用的,务必签订正式的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同时保留许可费的银行转账记录。

撤三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商标注册人一方,审查员不会主动去帮你找证据。一旦收到撤三通知,留给你的答辩期是两个月,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算,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合格,商标直接被撤销,没有补正机会。商标一旦被撤销,你在市场上的品牌投入可能一夜归零,后续重新申请还要面对一年左右的审查周期,期间如果有人抢注,维权成本会成倍上升。

一个商标从注册到真正形成市场价值,靠的不是拿到证书的那一刻,而是持续、规范、可追溯的商业使用。撤三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清理“僵尸商标”,如果你在使用自己的商标,让证据说话就好;如果你没有用,那就不要怪别人来申请撤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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