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使用未注册标识 收到律师函后如何用“先用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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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使用未注册标识 收到律师函后如何用“先用权”抗辩

跨境电商使用未注册标识 收到律师函后如何用“先用权”抗辩

一家跨境电商公司的运营主管在展会上突然收到一份律师函,对方声称其店铺在售的一款蓝牙耳机使用了某注册商标,要求立即下架并赔偿损失。主管的第一反应是查询自家品牌——发现确实没有注册,但这款产品已经卖了两年,累计销量超过三万件。这种情况下,除了恐慌和妥协,法律上是否有一条可行的出路?答案是有的,前提是能否成功主张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先用权”。

先用权的法律依据来自《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条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在先善意使用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商标注册制度完全否定市场中的历史使用事实。

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关键看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时间在先”,即被告方的商标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原告方的商标申请日之前。以开头提到的蓝牙耳机案为例,卖家从2021年3月开始持续使用某一标识销售产品,而对方的商标申请日是2021年8月,这个时间点就符合条件。需要注意,这里比较的是“商标申请日”,而非商标注册公告日。很多卖家误以为只要自己在对方拿到注册证之前使用就不侵权,这并不准确,法律保护的是申请日之前的善意使用。

第二个要件是“一定影响”,指的是被告方在先使用的标识在原告方申请商标之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务中,“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并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但需要提供可量化的证据,比如销售合同、发票、电商平台后台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行业奖项等。在上述蓝牙耳机案中,卖家提供了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平台订单记录和社交媒体推广截图,累计销售额超过八十万元,评论数量超过一千条,足以说明其在特定消费群体中已经形成了辨识度。

第三个要件是“原使用范围”,这是先用权抗辩最容易忽略的限制条件。商标法允许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但仅限于在原有商品类别、原有地域范围和原有的经营规模内使用。假设被告原本只在北美站销售蓝牙耳机(第9类),后续未经权利人同意就扩展到欧洲站或者增加了智能手表的销售,就可能突破原使用范围,从而丧失抗辩权。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会结合被告的使用方式、渠道、销售数据以及市场扩张轨迹来综合判断是否超出原使用范围。

我处理过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某深圳卖家在亚马逊美国站使用“GlowWave”作为耳机品牌,从2020年6月开始销售,累计订单量超过两万单。2021年12月,一家广州公司取得了“GlowWave”在第9类耳机上的商标注册,旋即向平台投诉并要求卖家赔偿。我们在收到投诉后立即梳理了卖家的销售起始时间和销售额数据,同时公证保存了2021年12月之前的商品页面截图和评价记录。基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我们向平台提出了抗辩并同时向广州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撤回投诉并不得妨碍我方客户在原使用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最终,广州公司接受了“我方客户可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的折中方案,我方仅需在产品外包装上增加一句“本产品与GlowWave注册商标所有人无关联”的区别标识。这个结果基本维持了客户原有的业务体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先用权抗辩不能对抗商标申请日之后的“恶意扩张”。如果被告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申请商标,仍然故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宣传投入或者通过更换标识的方式攀附他人商誉,法院将倾向于认定其不具有善意,不适用先用权。

先用权抗辩的价值在于,它给那些因为不了解商标注册制度而“裸奔”经营多年的跨境电商卖家提供了一道“缓冲带”,而不是一道永远有效的护身符。卖家应当认识到,先用权只保护在原有范围内的继续使用,不能用于主动防御或者对抗他人注册后的合规商标。从长远经营角度,尽早将实际使用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才是解决根本问题的方案。

跨境电商的合规压力正在逐年上升,平台对商标侵权投诉的处理机制也越来越倾向于“收到投诉即下架”。与其在收到律师函后才匆忙寻求先用权抗辩,不如在选品和品牌孵化阶段就将商标检索与申请纳入常规流程。先用权抗辩的存在,终究是法律对市场真实秩序的一种尊重,而不是鼓励任何人长期忽略商标注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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