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做家居用品的跨境电商公司,上架了一款硅胶折叠碗,销量不错,突然收到平台通知,说这款产品侵犯了某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司负责人翻出邮件记录——这款碗的图纸早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发给工厂打样了。问题来了:专利侵权成立吗?还有没有救?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通常走的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路径,即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无实质性差异。但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就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这条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
先用权抗辩不是万能的,法院审查时一般会扣住三个核心要件:
第一,时间节点。被诉侵权人必须证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自己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完成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通常包括:完成了产品设计图、工艺文件、模具开发,或者已经与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仅有想法或概念性草图,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第二,技术来源。先用权抗辩要求被诉侵权人的技术或设计必须是自己独立研发或者合法获得的,不能是抄袭、剽窃专利权人的成果。如果被诉侵权人无法说明设计来源,或者设计来源与专利权人存在关联,法院可能认定其不具有善意,进而否定先用权。
第三,原有范围。即便先用权成立,被诉侵权人也只能在原有的生产规模、销售渠道、销售地域范围内继续实施。如果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被诉侵权人突然扩大生产线、增加销售链接、拓展新平台,法院通常会认定超出原有范围,不适用先用权抗辩。
证据组织与举证责任
先用权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人一方。跨境电商从业者需要特别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时间戳的清晰性。实践中,法院比较认可的证据包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布的产品页面截图(需经公证)、与工厂之间的打样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需能显示完整时间线)、产品设计图或CAD文件(需有创建日期或修改记录)、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电子证据保全。
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习惯用微信或邮件沟通打样事宜,但微信聊天记录容易被篡改,法院对其证明力打折扣。如果涉及先用权抗辩,建议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对关键设计文件、沟通记录进行存证,或者将纸质设计图邮寄给自己并保留邮戳。
外观设计专利的先用权抗辩,最容易被忽视的是“相同产品”的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先用权人之前制造的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可能认为先用权人制造的是另一款产品,不能用来抗辩当前这款产品的侵权指控。
一个实务场景
假设某跨境电商公司在2023年3月将一款蓝牙音箱的设计图发给工厂打样,2023年5月收到样品并开始小批量试产,2023年7月正式上架销售。专利权人于2023年4月就相同外观设计提交了专利申请,2024年1月获得授权。2024年3月,专利权人向平台投诉。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主张先用权?
关键看两点:第一,2023年4月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司是否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如果2023年3月的设计图与最终产品一致,并且2023年5月的样品能够证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那么先用权抗辩有基础。第二,公司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了销售准备?如果2023年5月样品出来后公司已经与经销商签订了预售协议或发布了预售链接,可以认定为做好了必要准备。但如果公司直到2023年7月才上架销售,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销售行为或公开准备,法院可能认为必要准备不充分。
先用权抗辩不是侵权诉讼的常规武器,但在特定场景下是唯一有效的抗辩路径。跨境电商企业如果能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留下清晰的研发、打样、试产记录,一旦遭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就有机会用先用权守住自己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