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做厨房小家电的外贸公司接到一个欧洲客户的OEM订单,要求生产一款带有旋转切碎功能的料理机。客户提供了完整的产品图纸和技术参数,并明确表示这款产品已经在欧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公司根据图纸开模打样,第一批货刚发出,就收到了国内一家同行发来的律师函,主张该料理机的核心切碎结构落入了一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产品明明是根据客户的专利方案生产的,为什么在中国反而可能构成侵权?这是许多从事OEM代工的外贸企业常常感到困惑的问题。
OEM订单中的专利侵权风险来源
贴牌加工模式下,委托方通常负责提供产品设计和技术方案,加工方按照要求进行制造。但这并不意味着加工方可以自动免责。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明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同样构成侵权。这里的“明知”在实践中往往被推定为“应当知道”——只要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工方就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风险最常见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委托方声称拥有专利,但实际上其专利只在目标销售国有效,在中国并没有获得授权。第二种,委托方的技术方案确实获得了专利,但该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国内某件在先专利,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叠。第三种,委托方完全不知道国内存在在先专利,而是自行开发的方案,巧合之下落入了他人的保护范围。无论是哪一种,国内加工方在制造和出货阶段,直接面对的是中国专利法的约束。
判断标准是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
要判断具体行为是否侵权,核心是看OEM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中国有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某件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以等同手段替换了其中一个或多个特征,就构成侵权。
以刚刚提到的料理机为例。假设国内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旋转切碎装置,包括刀盘、驱动轴、以及设置在刀盘上的至少三组弧形刀片”。而OEM订单中的产品,刀盘形状略有不同,但同样具备驱动轴和弧形刀片结构,只是刀片组数为两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被认定为全面覆盖——缺少了一个技术特征。但如果委托方在设计中将“三组”改为“两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侧向辅助切割部件,那么需要进一步判断增加的部件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以及省略的特征是否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这类判定极具专业性,通常需要技术比对和法律分析结合进行。
一个值得参考的经验判断是:如果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方案与国内某件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核心特征重合度超过70%,尤其是涉及功能性结构特征的,加工方有必要做一轮专利检索和侵权分析。不要仅凭对方持有的海外专利证书或者一纸承诺函就完全放心。
加工方的合规抗辩路径
如果确认OEM产品确实落入了第三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加工方是否还有机会豁免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同时提供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依据。简单说,如果加工方能够证明产品的技术方案和制造行为来源于委托方,并且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方案可能侵权,那么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义务——即不能继续制造和销售该产品。
要让这一抗辩成立,加工方需要满足几个要件:第一,与委托方签订了正式的OEM合同,明确约定了技术方案的提供方和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担保条款,例如“委托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第三,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工方应当保留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技术参数、样品、邮件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缺乏书面证据的订单,合法来源抗辩几乎无法成立。
不能仅凭客户专利免责的核心原因
不少外贸企业有一种误解,认为“客户有专利,我生产出来就没事”。但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一件欧洲专利只保护欧洲国家的市场,无法延伸到中国制造环节。加工方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OEM产品,面对的是中国专利权人的主张,境外专利在这里不产生效力。即使委托方在目标国拥有覆盖该产品的专利,中国法院依然会依据中国专利法作出独立的侵权判断。这一点在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已经被反复确认,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不支持境外专利作为中国境内侵权行为的免责依据。
如果OEM订单量较大,且产品涉及核心技术方案,加工方可以考虑在合同履行前委托专业的专利服务机构进行自由实施分析(FTO分析),或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委托方预付一笔知识产权风险保证金,专门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第三方侵权索赔。从成本角度讲,这笔费用通常远低于事后被迫应诉、赔偿甚至产品被扣押造成的损失。
OEM订单从来不只是一个关于生产和价格的约定,其中嵌着一层极容易忽略的法律关系——技术方案的使用许可。委托方将其技术方案交付加工方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就暗含着知识产权的授权。但问题在于,委托方是否有权授予这个许可。加工方真正需要做的,不是凭信任接单,而是在接单前先确认自己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否取得了与“制造”行为相匹配的合法授权。